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1503,202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
債  務  人  社靈廟 
法定代理人  蔡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