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1548,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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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江承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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