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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袁世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20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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