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2049,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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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靜慧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914,358元未給付,其中885,580元為本金;

28,478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049號 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85580元黃靜慧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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