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2052,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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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朝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9,999元,約定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119年10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60,858元未給付,其中58,766元為本金;

1,999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12年0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112年08月14日起至119年08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92,815元未給付,其中87,482元為本金;

4,340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11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111年08月26日起至118年08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322,829元未給付,其中306,846元為本金;

14,690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05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8766元李朝民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87482元李朝民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306846元李朝民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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