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2178,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秉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下同)110年5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62,93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1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8,68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178號  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2935元劉秉豪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002新臺幣78689元劉秉豪自民國113年1 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2935元劉秉豪暨自民國113 年2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新臺幣78689元劉秉豪暨自民國113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續上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