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225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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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怡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0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14,160元未給付,其中106,780元為消費款;

6,180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256號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序號式001新臺幣106780元陳怡亘自民國113年04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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