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2397,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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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蔡秉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28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附證1,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2),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74,621元。

(二)依本契約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3,318元。

(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4月30日起,以本金74,621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契約書第4條)。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39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4621元蔡秉彣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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