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3492,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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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宋竑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11,091元未給付,其中104,459元為消費款;

5,432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49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4459元宋竑銳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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