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3498,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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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李寓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寓朋於民國112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33,675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7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7日止累計1,752,167元未給付,其中1,743,330元為本金;

8,83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498號 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李寓朋自民國113年06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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