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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鄭宇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鄭宇崴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8日止累計241,747元未給付,其中231,957元為本金;
8,497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宇崴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8日止累計269,808元未給付,其中259,499元為本金;
9,609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1957元 鄭宇崴 自民國113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59499元 鄭宇崴 自民國113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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