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4027,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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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


債務人郭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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