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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58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債務人陳偉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參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下同)111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9,75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1年9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5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0,18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1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6,97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3年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6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6,18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58號
利息:
違約金: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59753元 | 陳偉平 | 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8.03% |
002 | 新臺幣70189元 | 陳偉平 | 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9.59% |
003 | 新臺幣85192元 | 陳偉平 | 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0.03% |
004 | 新臺幣256979元 | 陳偉平 |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0.03% |
005 | 新臺幣96189元 | 陳偉平 | 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6.63% |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截止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59753元 | 陳偉平 | 暨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02 | 新臺幣70189元 | 陳偉平 | 暨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03 | 新臺幣85192元 | 陳偉平 | 暨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04 | 新臺幣256979元 | 陳偉平 | 暨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05 | 新臺幣96189元 | 陳偉平 | 暨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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