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4084,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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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84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廖振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70,000元,約定自111年08月22日起至118年08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7月26日止累計550,517元正未給付,其中503,045元為本金;46,17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12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112年03月22日起至119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7月26日止累計51,120元正未給付,其中46,483元為本金;4,044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111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111年07月29日起至118年0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7月26日止累計143,855元正未給付,其中130,336元為本金;11,726元為利息;1,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3045元
廖振崴
自民國113年07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6483元
廖振崴
自民國113年07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30336元
廖振崴
自民國113年07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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