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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陳致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8日止累計52,563元未給付,其中48,788元為消費款;2,57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09號
利息: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15678元 | 陳致翰 | 自民國113年07月29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
002 | 新臺幣33110元 | 陳致翰 | 自民國113年07月29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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