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4111,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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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吳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峻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8日止累計73,356元未給付,其中68,896元為消費款;3,660元為利息;8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896元
吳峻銘
自民國113年07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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