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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債務人蕭鈺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113年7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56,256元,及其中本金53,780元未按期繳付。
查債務人至113年7月17日止,帳款尚餘56,256元及其中本金53,78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26號
利息: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34571元 | 蕭鈺翔 | 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8.75% |
002 | 新臺幣19209元 | 蕭鈺翔 | 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0%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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