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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債務人游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93年08月03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1次;另定明如有1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8年10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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