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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胡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參萬玖仟陸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2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元,約定自112年03月10日起至119年0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157,735元未給付,其中155,379元為本金;2,26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11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130,000元,約定自111年08月05日起至118年08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2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881,874元未給付,其中879,886元為本金;1,98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35號
利息: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155379元 | 胡凱翔 | 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6.53%計算之利息 |
002 | 新臺幣879886元 | 胡凱翔 | 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3.29%計算之利息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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