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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債務人劉仲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5,73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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