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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82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趙琮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自110年06月23日起至113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7月22日止累計15,004元未給付,其中14,799元為本金;11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82號
利息: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14799元 | 趙琮琦 | 自民國113年07月23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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