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4247,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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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楊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414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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