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4250,2024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詹采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5889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0042元,共計新臺幣65931元。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