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4254,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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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杜紘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3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元,約定自113年03月04日起至120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40,997元未給付,其中39,443元為本金;

1,461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12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112年11月08日起至119年1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436,884元未給付,其中421,187元為本金;

14,904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111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11年03月28日起至118年0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81,501元未給付,其中78,856元為本金;

2,245元為利息;

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於111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111年01月21日起至114年0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40,130元未給付,其中38,568元為本金;

1,262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254號  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443元杜紘瑋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11% 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21187元杜紘瑋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78856元杜紘瑋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2% 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38568元杜紘瑋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2%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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