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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張育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育淇於民國110年03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34,319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84,884元未給付,其中84,133元為本金;
75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育淇於民國110年03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188,954元未給付,其中187,281元為本金;
1,673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262號 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4133元張育淇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87281元張育淇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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