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4472,2024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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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伯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3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4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5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8,32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8,43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472號利息: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452元陳伯榕民國113年5月1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9.34%002新臺幣28326元陳伯榕民國113年5月3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55%003新臺幣388435元陳伯榕民國113年5月1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6%本金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序號日日001新臺幣24452元陳伯榕民國113年6月19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新臺幣28326元陳伯榕民國113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新臺幣388435元陳伯榕民國113年6月14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續上頁)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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