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瓈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7日止累計22,212元正未給付,其中19,928元為消費款;
1,084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5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28元 陳安 自民國113年0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