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736,202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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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博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博彥於民國111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7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638,806元未給付,其中607,682元為本金;

31,031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7682元 鄭博彥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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