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褔
代 理 人 鄭有為
債 務 人 廖宗賢
廖宸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二○八計算之利息,暨以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二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二○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