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催,34,202408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謝秀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支票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基隆愛三路郵局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
隆愛三路郵局
謝秀麗
111年6月24日
80,000元
F0000000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