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司,4,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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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正堅即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31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函准予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源公司)之清算人,嗣分別經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6號、109年度司司字第21號、110年度司司字第3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0號、111年度司司字第4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7號、112年度司司字第5號及112年度司司字第22號等民事裁定准予延長清算期間至民國113年2月29日,茲因於民國112年4月始收受國稅局補發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且因部分股東死亡須確認繼承人,部分股東旅居國外連絡不易,致未能於展期期限內完成清算,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經調閱上開卷宗審核,茲因聲請人主張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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