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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021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代 理 人 洪家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玉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陳玉秋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1年6月9日即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稽,堪認債務人陳玉秋於本件聲請前即已死亡,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對已死亡之債務人陳玉秋為聲請,即因欠缺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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