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執,10316,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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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拓谷 
債  務  人  蔡明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壽險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查本件債務人住居所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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