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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667號
債 權 人 賴育志
債 務 人 賴聿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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