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執,10667,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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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667號
債  權  人  賴育志 


債  務  人  賴聿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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