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執,5563,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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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6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冠中 
債  務  人  王碧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屬不明,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地係在臺中市神岡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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