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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569號
債 權 人 李欣樺
債 務 人 呂芊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鼎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艾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上開公司分別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市蘆竹區;
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單位、集保、郵局帳戶資料暨壽險資料,因本件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仍應由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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