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票,274,202408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陳稚洪 



相  對  人  林育廷 

上列聲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