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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楊南聖
訴訟代理人 李惠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豐澤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蔡豐澤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1樓」,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
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依前揭說明,尚有未合,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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