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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陳貞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王清榮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代墊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零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清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即明。
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8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清榮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准予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第5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為管理報酬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
查被繼承人王清榮所遺不動產即繼承自第三人王清慶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7204號民事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11,000元拍定,依上開要點規定管理報酬為1,665元;
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3,205元,爰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87號及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刊登報紙影本、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及相關單據等影本為證,勘信為真實。
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王清榮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點五應屬適當。
而被繼承人王清榮之遺產現值,其中不動產部分之拍定金額為111,000元;
餘被繼承人之存款僅145元,數額甚微不予列計,爰以其不動產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即1,665元核定為遺產管理人報酬。
另墊付費用3,205元部分,經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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