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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訴訟代理人 陳達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芬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5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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