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勞簡,4,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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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蘇煒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枝炎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聲請狀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萬8,000元(含原領工補償、賠償1台光學水平儀、精神慰撫金),經本院定於民國113年3月6日行勞動調解程序,因原告未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2項第2項準用第29條第4項規定,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萬8,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惟原告請求給付原領工資補償12萬4,000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87元(計算式:1,330×2/3=887,小數點以下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43元(計算式:3,530-887=),扣除原告聲請調解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43元(計算式:2,643-1,000=1,64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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