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1009,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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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09號
原      告  吳家森(原姓名吳書緯)

被      告  林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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