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1105,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1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楊順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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