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1150,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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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150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陳慧玉
鄧介榮
被告郭峻瑋(原名郭小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98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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