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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16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邱偉峰
被 告 楊國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最多以連續九期(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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