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1179,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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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基小字第11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被      告  陳俊浩 
上列當事人113 年度基小字第117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241元,及其中新臺幣49,549元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自逾期第271日後回復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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