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1297,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29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葉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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