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1300,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3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楊岱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附表:

計息本金
利        息

 (新臺幣)
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
 ㈠50,780元
自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3.50計算。
 ㈡2,591元
自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


53,371元整及其遲延利息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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