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140,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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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40號
原 告 黃金大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政
訴訟代理人 栗治明
被 告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3,336元,及其中8,336元自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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