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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蘇祈紘
被 告 林湘菲即林佳蓉即林芃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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